主旨:有關「準公共幼兒園於學期中調整準公共契約附件約定各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及2歲專班分年招收幼生數調整案例及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0346號函、114年7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1511、1145601534號函及本局114年7月7日新北教幼字第1141331726號函辦理。
- 為使準公共幼兒園至115學年度能順利達成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師生比1:12,教育部已於114年7月4日之前函說明載明,114學年度調整後之收費數額及相關資料(包括契約附件「各班級分年招收幼生數」)經確認後,後續各園如欲再增加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招收幼生數,因需依調整後之招收幼生數,重新依比率核算收費數額,爰各園應以「學期」為單位,不得於學期中變更。
- 審酌實務現況,倘有準公共幼兒園確因招生情形有於學期中調整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招收幼生數之需求,且符合旨揭案例及調整原則者,本局同意個案協助準公共幼兒園於學期中修正契約附件,請檢附以下資料函報本局辦理:
- (原)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書影本(含附件,請標註變更前)。
- (新)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書附件-各班級分年招收幼生數(請標註變更後)。
- 全園教室平面圖(需標示各班級位置)。
4.請貴園於報送前確實檢核是否符合調整原則,審慎評估後再行提出申請,以避免反覆變更,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前已寄送申請資料者,毋須重複寄送,本局將逐一辦理審查作業。
5.附件檢附「準公共幼兒園於學期中調整準公共契約附件約定各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及2歲專班分年招收幼生數調整案例及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