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辦理。
二、本市所轄學校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D級機關,依分級規定不得自行或委外建置、開發與維運資通系統。
三、鑒於過往中央或地方政府因業務需求,常有單位未經完整規劃,逕於學校所轄之學術網路環境增設系統或放置連網設備。惟多數案件未能於建置前完成必要之設備盤點與安全檢核,致資訊單位難以即時掌握設備及安全狀況;往往待發生資安事件後,才由資訊單位於資訊不完整情形下接手處理,增加處置難度與風險。
四、爰此,為確保於學校學術網路環境中新增之連網設備及系統,其建置、維運及退場作業均具可追溯性與可控性,降低資安風險,特擬訂本流程,供各單位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