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5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如有申請需求,請於115年7月10日(星期五)前至Google線上表單 https://forms.gle/WSr78F6wKADA6e9PA 填報補助計畫書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5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1283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8點及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設施設備費及親職教育講座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審查要件:
- 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請貴園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及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各園就尚未符合檢核基準項目優先改善,應於115學年度改善完成,各園未符合檢核基準之項目清單將另行提供。
- 優先改善項目倘已改善完成,請貴園於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至填報系統更新照片。
- 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並填列107至115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於申請計畫書。
(二)補助經費:
- 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 本學年度申請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其中購置圖書之經費,不得少於申請經費之10%。
- 經地方政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符合幼兒發展、教保活動課程需求並安全無虞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30%,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50%),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建築物租賃費、委外會計師費等費用。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與攝影機每臺分別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 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
(四)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各園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五)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局將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園實際執行情形。
(六)核結注意事項: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樣品項代替(毋須報局),或報送本局申請更換品項。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 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繳交核結成果報告時需清晰可見,並在財產帳上列明。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三、請各園視需求提出申請(非必要申請經費),如有申請需求,請備妥設施設備補助申請書電子檔,並至Google線上表單(https://forms.gle/WSr78F6wKADA6e9PA)填報申請資料。另無申請需求者,則請函復本局知悉。
四、另本案經費應待國教署核定後,方能執行計畫,以符法規,避免發生經費無法核銷之情事。
五、至各機構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等其他提升品質配套措施申請及補助事宜,將另案函知。
連絡人: 孫先生
電話: 29603456分機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