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一般私立(不含非營利、職場中心、準公共)】新北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數核定表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計畫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2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1576號函辦理。

二、本案計畫期程為115學年度第1學期(115年8月至116年1月),子目代號為「L85C49」,經費支應臚列如下:

  1. 公立幼兒園所需4,276萬293元整:
    1. 其中1,440萬元整,擬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100中央政府補助幼兒教育經費─03幼教科─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辦理學前特殊教育及早期療育相關經費(經常門)(教育部114.08.29臺教會(四)字第1144400816號函)C122項下支應。
    2. 其中2,399萬9,362元整,擬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幼兒教育行政及督導─03幼教科─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辦理公私立幼兒園特殊教育支持性服務經費C134項下支應。
    3. 其中436萬931元整,擬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幼兒教育行政及督導-03幼教科-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早期療育-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支持性相關服務C119項下支應。
  2. 私立幼兒園所需經費,擬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幼兒教育行政及督導─03幼教科─74Y其他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早期療育-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支持性相關服務C119項下支應。

三、本案核結及相關說明如下:

  1. 公立: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執行期間內所需之臨時人員,請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休假、給薪及加退保等聘僱事宜,另本案核定經費包含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薪資(含國定假日給薪)、勞保、健保、勞退、特休、休假、資遣、人員代理等因聘用助理人員衍生之相關聘僱經費。久任晉薪差額,將另案調查、核定補助。
    • 請於116年2月28日前免備文將收支結算表2份郵寄至民安國小附設幼兒園辦理核結事宜。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無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逕匯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保管金專戶(金融代號:0040277,匯款帳號:93011402700723),並請於付款憑單之「受款備註」欄位記載子目代號及學校名稱併同郵寄付款憑單至該校。
    •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經費撥付流程簡化措施」第5點規定:「補助學校之款項,業已核定惟尚未撥入學校,有先行支用之必要者,學校得先行辦理預付款項事宜,俟補助款入庫後再行辦理轉正。」,為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請本權責撥付補助款項,以確保人員權益。
    • 貴校(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新進教職員工需檢附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請依權責審理後留校(園)備查。另應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完成登載並報本局備查。倘貴校(園)以部分工時聘用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請登載於填報系統之「非全職人員」項下。
    • 貴校(園)應確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聘用助理人員,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報服務紀錄並經貴校(園)完成時數核定。
    • 貴校(園)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每年7月31日前),針對上、下學期皆有服務之助理員進行年終考核並告知結果,另督請助理人員完成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以利久任機制實施。
  2. 私立: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執行期間內所需之臨時人員,請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休假、給薪及加退保等聘僱事宜,另本案核定經費包含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薪資(含國定假日給薪)、勞保、健保、勞退、特休、休假、資遣、人員代理等,因聘用助理人員衍生之相關聘僱經費。久任晉薪差額,將另案調查、核定補助。
    • 本案應於116年1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於116年2月28日前免備文將收支結算表郵寄至本局辦理核結事宜,且補助經費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倘有餘款請貴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 貴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其權益。倘貴園以部分工時聘用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請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非全職人員」項下。
    • 貴園應確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聘用助理人員,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報服務紀錄並經貴園完成時數核定。
    • 貴園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每年7月31日前),針對上、下學期皆有服務之助理員進行年終考核並告知結果,另督請助理人員完成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以利久任機制實施。
    • 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蘇先生
連絡分機: 2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