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已達成師生比1:12且持續維持之獎勵金案,請於115年10月12日(星期一)完成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有申請需求者請至Google線上表單:https://forms.gle/rzq6R8WvZy41RK6R9填報補助計畫書提出申請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2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2300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三、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得申請旨案獎勵金,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3項皆要符合):
- 於113學年度加入準公共第3期程之教保服務機構。
- 於113年3月時,3至5歲班級師生比已達1:12。
- 114學年度3至5歲班級持續維持師生比1:12,且2歲專班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師生比1:8之規定。
(二)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閱讀圖書及無障礙衛生設備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貴園115學年度充實及改善設施設備費申請項目,同一支出,不予重複補助;另將參照歷年各項設施設備相關補助之財產清冊,審酌本次購置、修繕或汰換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補助經費:
- 本案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91至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35萬元;契約另有約定人數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者,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 經地方政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符合幼兒發展、教保活動課程需求並安全無虞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電費、燃料費、清潔消毒費、立案範圍土地及建築物租賃費、委外會計師或記帳士記帳費、薪資轉帳手續費、相關檢驗費(消防、公共安全、遊戲設施、水質及空氣品質等)、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四)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 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除監控系統設備外,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機構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六)核結注意事項: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局申請更換品項。
- 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 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 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繳交核結成果報告時需清晰可見,並在財產帳上列明。
- 機構於各期程履約期間自請停辦、廢止設立許可、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本項補助如有未執行部分,應全數返還;已執行部分,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數或部分補助款。
(七)請各園視需求提出申請(非必要經費),如有需求請依旨揭期限將該補助計畫書至Google線上表單提報申請,無需求者請以公文報本局備查。
(八)另本案經費,應待國教署核定後,方能執行計畫,以符法規,避免發生經費無法核銷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