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園職場性擾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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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糾正及補救機,爰此,幼兒園受雇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前揭法規可至本市幼教資源網/業務表單/園務參考/行政資料(/p/412-1000-83.php)查詢下載。
適用對象(幼兒園):
連絡人:
葉怡伶
連絡分機:
2667
電子公文文號:
北教幼字第1013101531號
附件1.pdf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
附件2.pdf
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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