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144B號令及本局108年7月16日新北教幼字第1081327431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本市私立幼兒園聘任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代理人員事宜,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8條規定訂定本配套措施。
三、倘各園因園內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職務出缺,需進用代理人員時,不得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所列情事,並應依本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員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前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1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經本局核准之代理期間,不在此限。
四、爰各園依本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招聘代理人員期間達工作日數(不含例假日)10日以上者,得經函報本局核准後,以同細則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依序招聘之,惟招聘期間應至少達工作日數(不含例假日)5日。
五、上開代理人員招聘作業完成後,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本府教保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異動名冊(如附件)。
(二)代理人員聘任名冊(如附件)。
(三)公開招聘之證明文件,另公開招聘之人數、職稱,應符合待聘之代理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職稱。
(四)代理人員之畢業證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
(五)於任職前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3小時以上、幼兒輔導管教3小時以上時數證明文件。倘任職時尚未能取得,應於任職後3個月內取得並函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