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3款、第15款暨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6條第1項辦理。
二、本計畫實施期間: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三、相關辦理內容詳如「105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補助實施計畫」。
四、本計畫自106年起停辦,配套措施如下(詳如附件):
(一)如家庭有臨時托育需求,可由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系統(http://cwisweb.sfaa.gov.tw/)/我要找保母,依需求設定條件查詢媒合。
(二)倘家庭進行臨時托育且符合本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補助,得由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補助資訊請參見(http://www.sw.ntpc.gov.tw/)社會局/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