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校(園)自行辦理校(園)內教師進修研習,請依本市幼兒教育研習守則辦理,且申請自辦研習者,
請於函文內敘明 「辦理研習主題」、「日期」、「研習地點」及「參與人數」等事項,
並檢附研習實施計畫,請於「1個月前」函送本局辦理研習時數申請,倘逾研習辦理日期則不予受理
二、另請依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情形簽到退核發研習時數,研習時數登錄請逕至「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http://inservice.edu.tw/)辦理研習報名及核予研習時數等相關事宜。
三、相關研習計畫及自辦研習注意事項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