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釋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56條及第57條之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資格疑義_106.12.21

一、依幼照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本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轉換其職稱,並取得其資格...。」復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具下列條件,於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

二、前開規定係考量幼照法施行前依相關法令已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托兒所所長、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幼照法施行之日在職者;及已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其於幼照法施行後未在職之人員,就幼照法施行前已具資格者,於幼照法施行後一定期限內回任者,定明其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過渡規定;是以,為免法令更迭影響其相關權益,各該人員倘依上開規定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資格,自取得後不因離職而喪失,並無期限之限制,惟各該人員資格仍應視個案情形予以認定。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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