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本契約第6條第3項:「乙方得同意授權甲方以拍照方式記錄執行業務之過程,並同意甲方得將該等照片(以下稱「肖像」)用於個案服務記錄、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或教育局成果報告之用;甲方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其使用範圍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雙方另以書面議之。(詳如『附件:肖像權使用授權同意書』)。
二請貴校(園)以本附件與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完成專業服務契約書簽訂;另,貴校(園)得與治療師依實際使用情事(如:學生狀況、服務日期等)酌予調整肖像權使用授權同意書之內容以完成契約簽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