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6條規定:
一、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其全園幼兒人數,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
二、前項服務於教保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於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第4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第1項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貳、本市私立幼兒園提供臨時照顧服務之名單如附件,有需求之家長可逕洽幼兒園諮詢。
參、自113年8月起,本市立三重幼兒園(本園)、本市立萬里幼兒園(本園)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有需求之家長可逕洽幼兒園諮詢,相關資訊請參考教育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