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照顧】本市提供臨時照顧服務幼兒園名單_113.3.14

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6條規定:
一、幼兒園依本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其全園幼兒人數,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
二、前項服務於教保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於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第4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第1項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賴先生
連絡分機: 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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