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守則
新北市幼兒教育研習守則
99年4月26日北教幼字第0990353848號函修訂
100年2月10日北教幼字第1000120666號函修訂
102年9月5日北教幼字第1022616241號函修訂
104年7月13日新北教幼字第1041260937號函修訂
108年7月18日新北教幼字第1081325922號函修訂
112年2月6日新北教幼字第1120184735號函修訂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本市為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奠定優質幼教專業素養,營造卓越幼教文化,特訂定本守則。
一、報名
(一)幼兒園參加研習之學員(含受指派之學員)在時限內逕至「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同時段僅限錄取1場次,一律不接受現場報名。
(二)研習報名後限本人參加,請勿攜帶同伴或子女,研習現場無提供照護服務,研習場地僅限研習本人進入,倘因參加研習致六歲以下子女無人照護者不得參與該場次研習,以維護研習現場秩序,保障參與學員權益。
(三)為避免報名佔缺,於開課日期前3個工作天發現不克參加者,請逕至於研習系統取消報名;惟於開課截止日期第4工作天取消報名者,請聯繫承辦單位完成取消手續以利後續備取作業。
(四)報名截止後,若不克參加者應於研習前聯繫承辦單位,並下載請假單並完成請假手續。
二、請假
(一)學員若未及於研習系統取消報名者,可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之「研習專區」下載請假單附件格供參(WORD文件)註明事由,經該幼兒園主管核章後傳真文本至承辦單位,並確認完成請假手續。
(二)如遇緊急臨時狀況,學員應於研習前來電告知,並將未核章之假單先傳真至承辦單位作為依據,以便進行備取作業;並務必於研習結束後上班日三天內傳真核章後假單正式完成請假手續。
(三)報名後未完成請假手續且缺席曠課者,將由教育局函知所屬幼兒園督導並敘明理由報局。
三、出席
(一)學員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承辦單位請假。遲到、早退、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1/3者,不核予研習時數,並於備註欄加蓋「缺席逾1/3研習時間,不核予時數」章。
(二)學員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遲到、早退、請假時間以小時計算,凡缺席超過20分鐘者即扣除該小時研習時數。
(三)承辦單位得不定時隨機抽點,未到課學員視同缺席,該次研習不核予研習時數。
(四)凡指定對象參加之研習,請各幼兒園依函選派人員參加。
四、簽到退
(一)參加研習之學員不可遲到、早退。研習應分別簽到與簽退,遲到與早退者並應註明簽到退時間,並扣除研習時數;未簽到與簽退者,視為缺席不核予時數。
(二)學員參加研習務必親自簽到(退),若有代簽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請人代簽及代簽者均將取消研習資格且不核予時數,並由教育局函知所屬幼兒園督導並敘明理由報局。
(三)如有緊急事故必須早退者或中途離席者,應告知研習承辦單位原因,並依請假程序辦理,經承辦單位許可、繳交回饋單及簽退後,才可離開,否則以缺席論;中途離席者,應於離席與返回時註記離席與返回時間。
五、聽課原則
(一)課前應詳讀研習實施計畫,妥善做好課前準備。
(二)能親切問候講師與出席夥伴,表現新北市幼教夥伴的素養。
(三)發言與討論能依據主題提出專業辯證,展現教育人員風範。
(四)遵守研習會場的秩序與規範:學員上課請關手機或切換為震動模式、不相互交談或進行與課程無關之事宜,避免影響課程進行,以示對主講者與聽課者之尊重。
(五)請學員尊重各承辦單位之研習場地使用規則 (如:座位安排規範、電腦教室不得飲食;垃圾需分類回收等)。
(六)學員參加研習時行為不當,情節較輕者,由承辦單位予以口頭規勸或書面告誡;情節嚴重者,得視情況予以停止研習處分並由教育局函知所屬幼兒園督導並敘明理由報局。
(七)為維護智慧財產及肖像權,錄影、錄音及拍照前應先徵得講師同意。
(八)意見回饋單請於研習結束後繳回,俾利承辦單位彙整及核發研習時數。
六、其他
(一)研習課程間如遇颱風等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停課與否以新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為依據,研習延期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不再另行通知。
(二)請尊重愛護彼此健康,身體不適有感染他人之疑慮者,請主動攜帶口罩。
(三)請配合研習承辦單位臨時通知之注意事項。
(四)本守則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