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經費】審查結果 。 _113.12.1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 12月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992號函辦理。

二、每學期輔導人員至受輔幼兒園輔導至少2次每次時數不少於3小時

三、本輔導案之精神係為輔導人員進班輔導以提升教學品質, 為落實旨揭計畫之執行,請貴園留意並轉知輔導人員,下 述情事不予核銷經費:

      (一)非國教署核定之輔導人員不得支用本案輔導經費。

      (二)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倘涉大幅變更,應事先報局同意方可 執行,倘執行未經核定之內容,將撤銷相關輔導經費。

      (三)輔導鐘點費係以入園輔導時間起算,路程時數不得支付 經費,同1日同1園之輔導僅得以1次計。

      (四)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 者,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幼兒園及輔導 人員參與國教署相關計畫之資格。

四、倘申請增能研習,其經費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如涉及主題、課程内容異動、變更辦理日期、地點或講座因故無法授課,請以電子郵件告知本局變更項目。

      (二)請貴園留意課程內容執行之妥適性,並嚴禁廠商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

      (三)至有關「講座(助理講座)鐘點費」及「講座(助理講座)差旅費」,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得因經費剩餘數而另行支應非屬本案規定可支應之項目及額度。

五、本案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請於114年8月11日前繳交成果報告

六、本補助款係專款專用,經費支用、核結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倘有結餘款,應全額繳回。

七、有關經費核撥,將另案通知。

 

聯絡人:陳小姐

電話:(02)2960-3456分機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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