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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_114.3.11

主旨:教育部辦理113學年度第1學期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學分費補助,請於114年4月10日前寄達本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0496號函暨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辦理。

二、前揭辦法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101年1月1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2、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0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101年1月1日起繼續任職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80分以上者,補助其學分費,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且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000元,至多補助2學期;每學分費未達2,000元或每學期未達1萬5,000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三、請貴園務必轉知及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人,並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報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教專班學分費申請清冊,且檢附下列佐證資料,於114年4月10日(星期四)前寄達本局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未完成申請者不予受理。如因前述逾期、缺件及資料不實等情形,造成相關損害其責任由貴園自負。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教專班學分費申請清冊(由幼兒園自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列印)。

     (二)學分費補助申請表。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改制前迄今,非本市境內任職期間請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申請人若需申請本市教保人員服務經歷證明,請事先向本局申請,經核發後始做為申請文件。

     (四)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100年迄今),請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五)113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影本。

     (六)113學年度第1學期繳費單影本(如無繳費單得向就讀學校註冊單位申請繳費證明,相關證明需有就讀學校單位認證印信)。

     (七)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領款收據金額部分務必填寫,國字需填寫正確並請勿塗改)。

四、本案學分費補助申請表欄位「八、申請補助當學期之總學分費」,填列補助金額最高為1萬5,000元。

五、旨案相關申請表、領款收據、系統操作說明、本市教保人員服務經歷證明書及補助辦法請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業務表單/公務表格/其他項下下載使用(http://kidedu.ntpc.edu.tw/app/home.php)。

備註: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0050551號函(略以):繼續任職,包括下列情形:...四、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仍同一幼兒園任職。五、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30日。...教保員中途轉換職稱為園長或助理教保員...得從寬採認視為「繼續任職」...。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何小姐
連絡分機: 2532
電子公文文號: 新北教幼字第1140453521號函
電話: 296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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