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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於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外提供延長照顧服務者,得否支領延長照顧服務鐘點費及有無時數限制_110.4.26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19935號函。

二、現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種類多元,包括準用教師法聘用之教師、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及留用之臨時人員等,其權利事項,依其各該人員進用所適用或準用之法規辦理。

三、復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6條規定:「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再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爰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幼兒園教師因準用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以外期間(寒暑假期間)不必到園;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其他類型教保服務人員(含契約進用教保員、公務人員之教保員、約僱教保員及臨時人員之教保員)寒暑假期間均屬上班時間,仍應到園。

四、查教育部104年1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3875號函釋略以,公立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以外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應優先協調教保服務人員休假時程予以支援,倘經協調後園內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人力安排確有困難,得由園方徵得園內符合延長照顧服務資格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情況下,始同意支領鐘點費。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採統整方式實施,教保服務人員於園內進行延長照顧服務無授課節數問題,爰無準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相關規定,不因其有無兼任行職務而有異。

五、綜上,考量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到園亦為其上班時間,與其他類型教保服務人員相同,基於上班時間已支薪,尚不得重覆支領報酬,為免有不平等之情形,仍應依前揭函釋辦理。

六、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後,已明定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之資格,賦予各園用人彈性,如園內協調人力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有困難,建請朝外聘符合延長照顧服務人力資格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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