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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學校於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_110.06.0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9年7月17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96143B號令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學校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並請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殊需求,於訂定後請學校協助學生申請相關支持服務。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王小姐
電子公文文號: 110103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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