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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有關新北市111年度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放寬訓練期限與時數認定事宜,請查照。111.07.22

主旨:更正有關新北市111年度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放寬訓練期限與時數認定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6月22日新北教幼字第1111144153、11111441531號函(諒達)續辦。
二、更正前函說明二,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本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請先行確認校(園)內人員是否具有該證書或證書是否已逾效期,以免觸法。
三、另更正新北教幼字第1111144153號函說明五(三)、新北教幼字第11111441531號函說明四(三),有關核發研習時數部分,修正為「全程參與者,經測驗合格後由本府消防局核發證書並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核發研習時數,初訓核定12小時、複訓核定6小時。」。
四、內容修正對照表請逕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bin/home.php)/研習專區/研習公告下載查閱。

電子公文文號:新北教幼字第1111345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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