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新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計畫」,名稱並修正為「新北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_111.10.3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辦理。
二、為配合相關法源修訂,相關授權依據及規定據以修正,爰修訂本計畫。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第1點依據,配合本作業要點修正。
(二)第2點名詞定義:
1、新增第2項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定義說明。
2、第4項補助對象,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新增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後續招收之幼兒,以符合現況。
(三)第4點辦理方式,第2項配合本作業要點修正內容將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納入辦理。
(四)第8點除非營利幼兒園外,亦將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納入辦理,本點第1項參酌本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第1款規定,並考量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分別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五)餘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9點,均配合本法內容或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內容,酌修文字。
三、檢附公告之公文抄本及修正計畫如附件。
二、為配合相關法源修訂,相關授權依據及規定據以修正,爰修訂本計畫。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第1點依據,配合本作業要點修正。
(二)第2點名詞定義:
1、新增第2項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定義說明。
2、第4項補助對象,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新增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後續招收之幼兒,以符合現況。
(三)第4點辦理方式,第2項配合本作業要點修正內容將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納入辦理。
(四)第8點除非營利幼兒園外,亦將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納入辦理,本點第1項參酌本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第1款規定,並考量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分別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五)餘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9點,均配合本法內容或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內容,酌修文字。
三、檢附公告之公文抄本及修正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