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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福利部修訂「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參考事項」1份_112.05.3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5940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近期發現來臺就讀短期華語班之外籍學生,依現行規定入臺時無須接受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惟該生後因申請留臺延修等因素,接受居留健康檢查始發現並確診為前驅廣泛抗藥性結核病(pre-XDR-TB)。

三、考量pre-XDR-TB係困難治療之重大傳染病,如未及早診斷並就醫治療,恐增加傳播風險,影響學校師生健康與社區安全,

  且實務上已發生相關案例,爰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25日修正旨揭參考事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實施對象增列「華語文研習生」。

(二)為維護校園防疫安全,建議學生可於母國先行辦理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後再來臺。

(三)新增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及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複檢指定機構名單資訊,供學校及學生參考。

(四)註明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效期。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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