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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教育】「112學年度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審查結果_112.08.24

一、依據國教署11281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06623號函辦理。

二、旨案業經國教署及本局審查,通過第1期、第2期經費核定表及未通過名單請逕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業務表單/公務表格/其他)下載。

三、請通過第1期及第2期經費核定之教保服務機構詳加確認各場次核定之經費項目並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及專款專用,經核定後之計畫如涉及主題與授課內容、辦理日期、地點、講座因故無法授課等異動,應於辦理前15天函報修正後之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四、另核定表說明欄如有註記「未檢附場地使用相關佐證文件、講座時間未滿23小時」者,倘貴校(園)欲重新報送,請於文到3日內寄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局補正後,將另案函報國教署核定追加相關經費。

五、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我和我的孩子」、「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等系列影片,請自行配合辦理主題搭配使用。

六、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七、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八、請依原計畫中敘明之活動宣傳方式廣為宣導,並於辦理完畢後分別彙整統計各場次家長及社區民眾參與活動之人數及比例,並記錄於成果報告中。

九、有關經費請領及執行成果報告格式,本局將另案函知。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吳小姐
連絡分機: 2798
電子公文文號: 11216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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