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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幼兒園學期期間延長照顧服務,應於開學時開始辦理為宜,請轉知所屬人員_112.08.31

一、依據本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二、本市為支持家庭育兒,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實施計畫,其中延長照顧服務除新開班校(園)得於開學時延後一星期開始本服務外,應於開學時開始辦理為宜。又教保服務機構應配合家長需求積極辦理,不得推諉。

三、另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四、援上,請各校(園)辦理延長照顧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俾維護幼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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