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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所詢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外聘其他學校(園)正式教師擔任延長照顧服務人員疑義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9月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91363號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略以,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資格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合格教師,非僅限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照顧服務相關費用。

二、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本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兼職,業訂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原則)。依兼職原則第4點、第7點及第10點規定略以,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得於服務學校以外之學校兼職,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以8小時為限。教師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

三、援上,所詢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得否聘用其他學校(園)符合延長照顧人力資格之正式教師,擔任學期課後延長照顧或寒暑假期間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並支領費用一節,於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超過8小時,並事先提出申請及經所屬服務學校核准之情形下,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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