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有關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申請以其他計畫替代專業發展輔導計畫之申請資格及流程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有關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申請以其他計畫替代專業發展輔導計畫之申請資格及流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42443號函辦理。
二、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辦理甄選審議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附件11之契約書第7條規定略以,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契約期間內,至少申請參與國教署辦理之幼兒園專業發展輔導計畫2次。
三、考量部分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成效良好,且承辦之非營利法人具備輔導資源,為利資源有效運用,並減輕各該園行政負擔,訂定非營利幼兒園專業發展輔導替代方案之申請資格。
四、有關旨案申請條件之輔導人員資格類別,申請資格條件擴充並調整如下:
(一)近6年曾獲教學卓越獎金質獎或銀質獎。
(二)為國教署專業發展輔導計畫之輔導人員,且近3學年度至少一學年度曾有輔導他園事實,無其他不適當紀錄,並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1、園長。
2、非營利法人之負責人、董(理)事或受僱於非營利法人且經指派管理幼兒園部門者(本次新增)。
3、學校財團法人指派之專案主持人(本次新增)。
(三)符合說明四資格之非營利幼兒園,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併附其他替代專業發展輔導之方案或計畫函報國教署申請,替代計畫應敘明輔導方式、輔導目標、預定達成目標與各輔導策略之次數及時數。但契約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仍應依契約內容辦理。
(四)有關申請流程圖,請至以下附件區下載參閱。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42443號函辦理。
二、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辦理甄選審議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附件11之契約書第7條規定略以,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契約期間內,至少申請參與國教署辦理之幼兒園專業發展輔導計畫2次。
三、考量部分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成效良好,且承辦之非營利法人具備輔導資源,為利資源有效運用,並減輕各該園行政負擔,訂定非營利幼兒園專業發展輔導替代方案之申請資格。
四、有關旨案申請條件之輔導人員資格類別,申請資格條件擴充並調整如下:
(一)近6年曾獲教學卓越獎金質獎或銀質獎。
(二)為國教署專業發展輔導計畫之輔導人員,且近3學年度至少一學年度曾有輔導他園事實,無其他不適當紀錄,並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1、園長。
2、非營利法人之負責人、董(理)事或受僱於非營利法人且經指派管理幼兒園部門者(本次新增)。
3、學校財團法人指派之專案主持人(本次新增)。
(三)符合說明四資格之非營利幼兒園,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併附其他替代專業發展輔導之方案或計畫函報國教署申請,替代計畫應敘明輔導方式、輔導目標、預定達成目標與各輔導策略之次數及時數。但契約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仍應依契約內容辦理。
(四)有關申請流程圖,請至以下附件區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