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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檢核表相關事宜(包含範例),請各園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31號令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

二、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先予敘明。

三、請各園訂定「新北市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並公開揭示及進行「新北市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核表」,並留園備查本局將於稽查及訪視時併同宣導與查核。

四、未完成者,依本法第2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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