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林茗芳於新北市私立榕榕園幼兒園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期間,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林茗芳於新北市私立榕榕園幼兒園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林茗芳於新北市私立榕榕園幼兒園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