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源與政策提醒
依據114年3月31日國教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1次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教育部為提升幼兒園對跟蹤騷擾事件的認識與處理能力,協助各級學校遇有師生發生跟蹤騷擾事件時,能夠及時有效介入處理,並建立支持性環境,保障師生安全與尊嚴,業編製「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下載網址: https://reurl.cc/jQQvlp ,請各園善加運用,並公告於幼兒園網頁宣導。
重申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執行計畫,為提升幼兒園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以及具備融入課程之知能,請各幼兒園之教職員工每學年確實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在職進修課程,以厚植教育人員對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知能,俾利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與落實。
重申校安通報注意事項及近年新增之功能: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請各園於通報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人物資訊、事件說明均請注意切勿呈現雙方當事人全名 。
- 「跨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面向新增功能:以跨2園之性別相關事件為例, A 園學生與 B 園學生發生跨校性別相關事件,A園先知悉並已通報,惟B園可能尚未知悉,爰尚未進行通報,因此,校安通報系統新增跨園性別相關事件功能,亦即A園通報性別相關事件,點選B園,系統自動複製產生1筆【暫存通報單】至B園暫存通報區,如同前述,該筆【暫存通報單】尚非正式通報單,尚無正式通報序號,需B園人員確認案情(如確認有涉及幼兒園所屬學生,則點選「接收」;如確認未涉及幼兒園所屬學生或已通報,則點選「刪除通報單」)。
- 原「性騷擾事件」項下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加註選項」功能 ,現18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及疑似「園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已新增第10個選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款 」(併備註該條文內容:「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如為教職員工生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同時涉及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時,請點選該選項。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2 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倘性平會認定事實成立 ,依現行法規尚須移送其他權責單位(如: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考核會或職員工考績委員會……等)進行懲處程序,應待懲處程序完成後,方係「處理結果」, 爰幼兒園應確認懲處程序完成並經教育局核備後,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處理結果及教示申復資訊。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李小姐
連絡分機:
2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