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楊秀慧於新北市昌福非營利幼兒園(委託中華民國文教產業發展暨補習服務品保協會辦理)任職期間,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楊秀慧於新北市昌福非營利幼兒園(委託中華民國文教產業發展暨補習服務品保協會辦理)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1萬2,000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楊秀慧於新北市昌福非營利幼兒園(委託中華民國文教產業發展暨補習服務品保協會辦理)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1萬2,000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