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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張語蕎於新北市福營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中華兆陽文教發展協會辦理)任職期間,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張語蕎於新北市福營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中華兆陽文教發展協會辦理)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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