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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 「115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 實施計畫」,

依據國教署111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8983A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及國教署114年8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124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安全保障,鼓勵私立幼兒園主動檢視幼童專用車之車齡及安全性,及時汰換將屆十年之幼童專用車,並促進有購置幼童專用車需求之幼兒園購置合格車輛接送幼兒,特訂定旨揭計畫。

二、本計畫說明如下:

(一) 補助項目:

  • 汰換幼童專用車:幼兒園原購置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日期於105年1月至106年3月期間,並於115年度完成汰換者,補助每輛更新購車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 新購幼童專用車:幼兒園為接送幼兒上放學需求而新購幼童專用車,並於115年度完成購車者,補助每輛購車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前2項購車費用,指購買首次領取幼童專用車牌照之全新幼童專用車車價,不包括保險費、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依法繳納之相關規費(申領牌照、車輛檢驗等)及非屬幼童專用車必要增加之配備費用。

(二) 審查原則:

本計畫為競爭型計畫,爰本局將評估各園所提申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整體考量其急迫性及優先性,區分補助項目排定優先順序。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應予優先補助。

(三) 申請方式:

請依本計畫申請流程,於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申請表寄至本局承辦人李小姐,信封請註明「申請115年幼童專用車汰換及新購補助」,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俾憑審議並報國教署申請。

三、本案補助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貴園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國教署得撤銷原補助處分;受補助後無正當理由並報本府教育局同意,於購置後5年內將幼童專用車轉讓或變更作其他用途者,國教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國教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幼兒園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3. 受補助購置之幼童專用車,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及國教署之相關補助。
  4. 申請核備之園所需依據「新北市私立幼兒園汰舊或新購幼童專用車流程」函報本局申請備查。
  5. 貴園應就補助汰換之幼童專用車,配置經本府教育局備查且符合法規之幼童專用車駕駛人。
  6.  如擬新聘用司機,請依「新北市政府私立幼兒園申請工作人員異動標準作業程序」核備人事異動。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李小姐
連絡分機: 2895
電話: 296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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