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李紫瑜於新北市樹林區武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任職期間,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李紫瑜於新北市樹林區武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之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12,000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李紫瑜於新北市樹林區武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之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12,000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