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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教職員薪資登載相關作業一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非營利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職場辦法)、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9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427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職員薪資登載部分:

(一)依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名冊及其薪資明細表,以確保各類服務人員年資採計及薪資發給之正確性。復依職場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職場中心比照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相關規定。

(二)承上,為確保各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確實依非營利辦法所定之薪資支給基準表與年資採計規定支薪及採計年資,又為達行政減量,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建置「教職員薪資登載」功能,請貴園(中心)於114年11月15日前完成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薪資及勞保投保情形資料登載,後續應「每學期」確實登載,經本局確認後始完成登載程序。

(三)貴園(中心)於填報系統之「教職員薪資登載」功能完成登載送出後,即無法再檢視或修正,如登載資料有誤植須修正情形,請電洽通知本局至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教職員薪資登載)將該筆資料點選退回,以利更正。

(四)邇來屢有發生人員年資採計疑義情事,請貴園(中心)務必詳實確認年資採計及給薪是否正確,避免有影響勞工權益或誤採年資情形;並請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Q&A辦理年資採計。

三、檢附教職員薪資登載操作說明(附件1)1份。

四、貴園(中心)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

  • 非營利幼兒園教職員薪資登載:林先生,分機2897。
  • 職場中心教職員薪資登載:孫先生,分機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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