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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第4點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8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482B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48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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