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宣導素材及合約院所等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衛生局114年10月29日新北衛健字第1142183428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9條規定:「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3年7月1日起已針對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爰自115年1月1日起,僅需將4個月、1歲3個月、2歲半、4歲、6歲,5個年齡段兒童發展檢核表,送到轄區衛生所進行建檔;其他年齡段之檢核表,由幼兒園自行留存。若為疑似發展檢核異常之個案則依本局規範進行通報。
四、提供健康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相關宣導素材及合約院所資訊連結:
(一)兒童發展篩檢海報:https://reurl.cc/jWEX4M
(二)從兒童發展篩檢到聯合評估海報:https://reurl.cc/qYgXq0
(三)兒童發展篩檢懶人包:https://reurl.cc/8varAg
(四)從兒童發展篩檢到聯合評估懶人包:https://reurl.cc/Om0DoR
(五)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流程圖:https://reurl.cc/aM0EZl
(六)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https://reurl.cc/mk6zMW
一、依本府衛生局114年10月29日新北衛健字第1142183428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9條規定:「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3年7月1日起已針對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爰自115年1月1日起,僅需將4個月、1歲3個月、2歲半、4歲、6歲,5個年齡段兒童發展檢核表,送到轄區衛生所進行建檔;其他年齡段之檢核表,由幼兒園自行留存。若為疑似發展檢核異常之個案則依本局規範進行通報。
四、提供健康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相關宣導素材及合約院所資訊連結:
(一)兒童發展篩檢海報:https://reurl.cc/jWEX4M
(二)從兒童發展篩檢到聯合評估海報:https://reurl.cc/qYgXq0
(三)兒童發展篩檢懶人包:https://reurl.cc/8varAg
(四)從兒童發展篩檢到聯合評估懶人包:https://reurl.cc/Om0DoR
(五)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流程圖:https://reurl.cc/aM0EZl
(六)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https://reurl.cc/mk6z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