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國定假日給薪注意事項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1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40149157號函及114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129137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下稱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國定假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三、次查公立學校適用該法之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四、如因學生於國定假日未上課,逕認該日即屬非約定之出勤日,按時計酬勞工皆無本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恐違反該法第37、39條規定,爰國定假日應依法給薪。
五、請貴校(園)確實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以保障學生助理員權益。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方小姐
連絡分機:
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