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費(第1批25園、第2批157園)
一、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
二、第1批25園、第2批157園「核定表」請於下方附件區下載使用。
三、本案相關注意事項、寄送收款收據之請款方式、餘款繳回方式、核結作業等事宜,本局將於經費核定文內敘明及更新本公告。
四、注意事項:
- 國教署將就案內經費執行情形及各園園舍環境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倘經查有未覈實執行、未依優先改善項目進行改善或其設施設備仍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等相關規定之情形,將作為次年度補助比率之參據。
- 廁所、廚房及尿布流理台應符合相關原則及規定。
- 窗簾、地墊(地板)核結時請檢附防焰標示。
- 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核結時須檢附經CNS規範檢驗合格證明書。
- 固定式遊戲器材及其下安全地墊新設及汰換,應符合CNS12642、12643-1、12643-2、15912之規定,應檢附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報告。
- 棉被櫃: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 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 土地及建物租賃(租金、房租)費、電費、水費、房屋稅、地價稅、消安及公安申報費、委外會計師記帳費、影印機租金、環境清潔消毒費、水質檢測費、鼠害防治費、白蟻防治費等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教育局核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 電子白板:不予核定。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
- 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繳交核結成果報告時需清晰可見,並在財產上列明。
- 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教育局將函文通知園方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連絡人:
孫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