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本府115年1月29日新北府研資字第1152430514號函辦理。
二、旨揭設置要點前經行政院108年7月4日院臺護字第1080180717號函訂定。
三、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
一、依據本府115年1月29日新北府研資字第1152430514號函辦理。
二、旨揭設置要點前經行政院108年7月4日院臺護字第1080180717號函訂定。
三、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