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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私立(不含準公共幼兒園、非營利及職場中心)】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數申請核定彙整表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計畫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027號函辦理。

二、為充分利用本案資源,貴校(園)得視校內身心障礙學生需求統籌彈性運用核撥之總時數,並確實提供助理人員服務之職前工作說明暨訓練活動;另建議結合特教教師與專家人力之資源,提供幼生更適切之課程規劃,以發揮特教服務之最大效益。

三、本案計畫期程為114學年度第2學期(公立:115年2月至115年6月、私立115年2月至115年7月),子目代號為「L85C01」,經費執行應於核定項目額度內支用,本次撥付款項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幼兒教育行政及督導─03幼教科─721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辦理公私立幼兒園特殊教育支持性服務經費C134項下支應。

四、本案經費撥付:

  1. 公立部分:
    • 委請民安國小協助轉撥經費至貴校(園),貴校(園)免掣據請款,經費依核定表由本局逕撥付經費至民安國小,民安國小逕撥付經費至貴校(園),貴校(園)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畢,相關原始憑證請留校(園)備查。
    • 本案請於115年7月31日前免備文將收支結算表2份郵寄至民安國小附設幼兒園辦理核結事宜。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無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逕匯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保管金專戶(金融代號:0040277,匯款帳號:93011402700723),並請於付款憑單之「受款備註」欄位記載子目代號及學校名稱併同郵寄付款憑單至該校。
  2. 私立部分:
    • 本案應於115年7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於115年8月24日前免備文將收支結算表郵寄至本局辦理核結事宜。
    • 補助經費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倘有餘款請貴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3. 本案收支結算表空白表格請自行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業務表單/學前特教/助理人員項下下載。

五:本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公立部分:
    •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經費撥付流程簡化措施」第5點規定:「補助學校之款項,業已核定惟尚未撥入學校,有先行支用之必要者,學校得先行辦理預付款項事宜,俟補助款入庫後再行辦理轉正。」,為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請本權責撥付補助款項,以確保人員權益。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所需之臨時人員,請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休假、給薪及加退保等相關事宜,勞、健保經費本局將另案辦理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另核給相關費用,另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及本局未補助之其他相關聘用經費,請由各校(園)業務費用支應。

    • 貴校(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新進教職員工需檢附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請依權責審理後留校(園)備查。另應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完成登載並報本局備查。倘貴校(園)以部分工時聘用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請登載於填報系統之「非全職人員」項下。

    • 貴校(園)應確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聘用助理人員,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報服務紀錄並經貴校(園)完成時數核定。

    • 貴校(園)應於學年度結束後,針對任職滿1學年度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予以年終考核,並督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完成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以利久任機制實施。

    • 公立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 有關久任機制晉薪差額部分,請各校(園)先行依據本局115年1月23日新北教幼字第1150159148號函核定之115年度鐘點費,預付差額部份給助理人員,俟114學年度第2學期時數確認後本局另案核定各校(園)。

  2. 私立部分: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所需之時薪人員,請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休假、給薪及加退保等相關事宜,勞、健保經費本局將另案辦理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另核給相關費用。
    • 貴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其權益。倘貴園以部分工時聘用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請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非全職人員」項下。
    • 貴園應確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聘用助理人員,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報服務紀錄並經貴園完成時數核定。
    • 貴園應於學年度結束後,針對任職滿1學年度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予以年終考核,並督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完成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以利久任機制實施。
    • 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六、本案倘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蔡小姐:(02)89432041分機727。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方小姐
連絡分機: 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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