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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費(第3批),請於115年4月30日前報送收據至本局請款

一、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

 (一)核結方式:請各園於115年8月31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3)成果報告(附件4)寄送本局辦理核結事宜(免備公文),範本請於下方附件區下載使用。
 (二)結餘款繳回方式: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幼兒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匯款帳號)後辦理繳回。

二、第3批核定表」請於下方附件區下載使用。部分幼兒園因故遭扣減補助比率部分(詳見核定表),由各園自行支應

三、第3批暫不予核定9園,請於115年2月27日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師生比不符,請提供3-5歲各班級師生比配置符合1:12之說明表;園內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疑似未符要點規定,請提供教職員工年資、薪資彙整表)至準公共信箱( preschoolntpc@kidmail.ntpc.edu.tw)以利釐清後報署再協助園方爭取。

四、寄送收款收據之請款方式:請於115年4月30日前將收款收據(附件2)免備文報送本局請款,範本請於下方附件區下載使用。

五、注意事項:

  • 國教署將就案內經費執行情形及各園園舍環境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倘經查有未覈實執行、未依優先改善項目進行改善或其設施設備仍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等相關規定之情形,將作為次年度補助比率之參據。
  • 廁所、廚房及尿布流理台應符合相關原則及規定。
  • 窗簾、地墊(地板)核結時請檢附防焰標示。
  • 紫外線消毒(殺菌)電器商品核結時須檢附經CNS規範檢驗合格證明書。
  • 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局報結,且不得與本局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 固定式遊戲器材及其下安全地墊新設及汰換,應符合CNS12642、12643-1、12643-2、15912之規定,應檢附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報告。
  • 棉被櫃: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 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 土地及建物租賃(租金、房租)費、電費、水費、房屋稅、地價稅、消安及公安申報費、委外會計師記帳費、影印機租金、環境清潔消毒費、水質檢測費、鼠害防治費、白蟻防治費等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教育局核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 電子白板:不予核定。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
  • 所採購之設備(單價超過1萬元者),應標註「114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 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教育局將函文通知園方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 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公告日期:115年2月10日;更新日期:115年4月20日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孫先生
電話: 29603456分機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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