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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釋私立幼兒園無法出具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採計所需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疑義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600503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之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規定。另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

三、又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4項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者,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款規定認定之。

四、有關幼兒園代理教師辦理職前年資提敘採計時,礙於幼兒園歇業無法出具私立幼兒園開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似得參考學校裁併校之因應,爰得參酌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87)人(一)字第87045050號函意旨,說明如下:

(一)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者,幼兒園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前開人員亦得向曾服務之幼兒園申請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倘服務期間無不良紀錄者,原服務之幼兒園不得拒絕開立。倘私立幼兒園已歇業而無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者,得由本局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二)又服務成績優良之判斷,係由服務單位長期觀察受考評人員於服務期間內之表現所為之主觀評價,其他單位嗣後難以代替原服務單位逕予認定人員之服務表現,且私立幼兒園通常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相似之考核制度。 但考量幼兒園既已歇業,且難以期待申請人主動提出其任職期間之不良紀錄,爰倘本局查該申請人無不良紀錄者,即得以於服務經歷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方式辦理。

(三)至有關無不良紀錄之判斷,本局審認幼兒園及其他教育階段教師之表現有一致標準,並得參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至第6款各項懲處事由之規定,及其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於執行業務時有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情形,據以認定之。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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