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追加申請」,請符合條件且有需求之幼兒園於115年4月27日(星期一)前提報追加申請計畫書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930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為鼓勵準公共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申請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基準:
1、國教署依各園招收2歲幼兒人數核定之補助標準,並視115年3月31日招收2歲幼生情形調整。
2、招收人數達6人以上未滿9人者,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
3、招收人數達9人以上未滿17人者,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為20萬元。
4、招收人數達17人以上者,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為25萬元。
(二)申請調整方式:
1.國教署於115年3月31日檢視各園招收2歲幼生情形,查43園符合追加補助經費條件、2園符合減少補助經費條件,名單詳如下方附件。
2.43園符合追加補助經費條件者:如有申請需求,請於115年4月27日前將「核章後申請計畫書(追加)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準公共專案信箱(preschoolntpc@kidmail.ntpc.edu.tw)申請,如果有需調整的項目,請一併於此次提出,信件主旨設定「○○幼兒園-追加申請招收2歲幼兒補助」,逾期視同無需求。
3.符合減少補助經費條件者:請私立景平幼兒園於115年4月27日前重新規劃調整,並將「核章後申請計畫書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準公共專案信箱(preschoolntpc@kidmail.ntpc.edu.tw),信件主旨設定「○○幼兒園-調整申請招收2歲幼兒補助」,逾期由本局逕行協助調整。
三、注意事項:
(一)補助項目及用途:
1、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
2、倘貴園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應優先改善。
3、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貴園107至113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
(二)經地方政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盗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各機構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准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五)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並獲國教署補助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充實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經費及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之項目,將不予補助。
(六)核結注意事項:
1.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2.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局申請更換品項。
3.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4.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未依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核實辦理設施設備修繕及採購者,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返還各該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5.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114教育部補(捐)助」字樣,繳交核結成果報告時需清晰可見,並在財產帳上列明。
公告日期:1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