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職場中心】114學年度第2學期配置助理人員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708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費核定表如附件1,後續將依貴園(中心)執行狀況調整,另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經費撥付流程簡化措施」第5點規定:「補助學校之款項,業已核定惟尚未撥入學校,有先行支用之必要者,學校得先行辦理預付款項事宜,俟補助款入庫後再行辦理轉正。」,為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請本權責撥付補助款項,以確保人員權益。
三、本次撥付第1期經費,旨案執行期程為114學年度第2學期(115年2月至115年7月),子目代號「L85C17」,本案經費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100中央政府補助幼兒教育經費─03幼教科─723捐助私校─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相關經費(經常門)(教育部114.08.29臺教會(四)字第1144400816號函)C151項下支應。
四、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結等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為充分利用本案資源,貴園(中心)得視校內身心障礙學生需求統籌彈性運用核撥之總時數,並確實提供助理人員服務之職前工作說明暨訓練活動。
- 貴園(中心)應於115年8月31日前辦理經費核結,並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填報114學年度第2學期「助理人員經費執行情形」。
- 補助經費僅支付予配置助理人員之鐘點費及其衍生之勞健保、勞退金或資遣費,各園(中心)應於115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竣,並於115年8月31日前郵寄經費收支結算表至本局。
- 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貴園(中心)應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 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屬實,將取消該筆補助,並追繳經費。
- 貴園(中心)聘用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幼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 貴園(中心)倘有資遣事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核發資遣費,並得於核定金額內支用。
- 貴園(中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助理人員,並於進用助理人員後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報人事異動並報局備查,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助理人員權益。
- 貴園(中心)應確實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聘用助理人員,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報服務紀錄並經各園(中心)完成時數核定。
- 貴園(中心)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前,針對當學年度8月31日以前已在職且服務滿一學年度之助理人員,予以年終考核,並督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完成教育訓練,以利久任機制實施。
- 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 經費之撥付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另貴園(中心)經114學年度第2學期鑑定安置後,特幼生人數可能異動,倘已核定時數確有不足,請將欲申請助理人員服務之幼生名單(附件2)核章檔於115年4月30日前mail至need@kidmail.ntpc.edu.tw。相關金額之調整,本局將自115年2月1日起,逕依新特幼生人數核算時數及金額。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方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