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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蔣雨蓓於新北市私立吉尼爾幼兒園任職期間,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蔣雨蓓於新北市私立吉尼爾幼兒園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體罰、不當管教、性騷擾、身心暴力、不當對待且情節重大,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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