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重要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請各園據以辦理
依據:衛福部 115 年 5 月 14 日 衛部口字第 1152060290C 號函辦理。
依據:衛福部 115 年 5 月 14 日 衛部口字第 1152060290C 號函辦理。
一、修正公告主旨
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 1、附件 4 修正規定,請各非營利園所知悉並據以辦理相關業務。
二、重要生效日期與規範
本案修正規定自 中華民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正式生效,請各園所務必配合調整相關口腔預防保健服務之行政作業。
三、相關附件下載
本案修正規定電子檔(含修正條文、附件 1 及附件 4),請至公告下方「附件欄位」參閱並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