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199園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
一、 本案執行期程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
(一) 核結方式: 請各園於 115 年 8 月 31 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送本府教育局辦理核結事宜,計畫結餘款請全數繳回。
(二) 結餘款繳回方式: 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先函知教育局並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俟教育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
二、 「第一批 199 園」核定表及相關表單下載:請至下方附件區下載
三、 寄送收款收據之請款方式:請於 115 年 7 月 29 日前掣據送本府教育局請款(本次子目代號為經常門 L85C36、資本門 L95C24)。
四、 注意事項:
- 設備標註與管理: 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 「114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 字樣,並列入財產帳及黏貼財產標籤。核結時提供之照片須清晰可見。
- 憑證保管: 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 至少 12 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報經教育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 設施設備規範: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規定施作;若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變更申請: 核定項目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教育局轉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未經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 重複申請限制: 稅務規費、水電費、保險費、租賃費等應以執行期限內單據報結,且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 契約異動: 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公告日期:115年6月3日
更新日期:115年7月21日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陳小姐
電話:
29603456分機2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