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檢送「114學年度第2學期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第1次經費調整核定表」1份_115.7.15更新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1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080號函、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續本局115年3月4日新北教幼字第1150403877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費依各園需求辦理調整核定與補助金額,本次調整後經費核定表、經費執行成果報告表已公告於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s://kidedu.ntpc.edu.tw/app/home.php)業務表單/學前特教/助理人員項下,請自行下載。
三、旨案經費依本要點第15點附表2規定,補助基準為每班特生數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
小時。但每班僅接受安置1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以工作日計)。
四、本案執行期間為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第1期經費已撥付,本次撥付第2期經費,經費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幼兒教育行政及督導─03幼教科─723捐助私校─推動學前教育業務計畫經費配合款(經常門)C191(子目代號:L85C03)項下支應。
五、本案補助經費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獲核定各園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網址:https://www.set.edu.tw/)完成助理人員聘用登載,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完成當日服務紀錄登載。
(二)各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助理人員權益
。倘各園以部分工時聘用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請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非全職人員」項下。
(三)本經費不得支用於負責人或園長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
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五)全案須於115年7月31日執行完畢,並於115年8月31日前將成果報告(含薪資資料、投保資料,需有金額)送至本局核結。
(六)案內補助經費併同第1期補助經費核結,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無論金額大小均需繳回,請各園於115年8月31日前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七)受補助私立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已被抽查,保存期間至少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旨案經費依各園需求辦理調整核定與補助金額,本次調整後經費核定表、經費執行成果報告表已公告於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s://kidedu.ntpc.edu.tw/app/home.php)業務表單/學前特教/助理人員項下,請自行下載。
三、旨案經費依本要點第15點附表2規定,補助基準為每班特生數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
小時。但每班僅接受安置1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以工作日計)。
四、本案執行期間為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第1期經費已撥付,本次撥付第2期經費,經費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幼兒教育行政及督導─03幼教科─723捐助私校─推動學前教育業務計畫經費配合款(經常門)C191(子目代號:L85C03)項下支應。
五、本案補助經費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獲核定各園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網址:https://www.set.edu.tw/)完成助理人員聘用登載,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完成當日服務紀錄登載。
(二)各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助理人員權益
。倘各園以部分工時聘用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請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非全職人員」項下。
(三)本經費不得支用於負責人或園長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亦即原則上於每
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
(五)全案須於115年7月31日執行完畢,並於115年8月31日前將成果報告(含薪資資料、投保資料,需有金額)送至本局核結。
(六)案內補助經費併同第1期補助經費核結,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無論金額大小均需繳回,請各園於115年8月31日前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七)受補助私立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已被抽查,保存期間至少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