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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本市幼兒園游泳池(戲水池)管理措施及校外教學進行游泳課程注意事項_108.10.28

一、為維護幼生安全,請設有游泳池(戲水池)之幼兒園確實依以下管理措施辦理:
(一)公立幼兒園倘使用國中小附設游泳池者,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並依游泳池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相關規定聘任合格救生員及環境管理,及符合水上課程師生比之規範。
(二)私立幼兒園附屬之使用場地應於設立許可範圍內,且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倘為合法游泳池,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聘任合格救生員及環境管理。
(四)倘為戲水池者,請訂定各園自主管理計畫,並依本局訂定之「新北市幼兒園戲水池自主檢核表」定期檢核,本局將於執行例行到園稽查或訪視時,併同檢查各園相關自行檢核紀錄,本局將納入重點稽查,以維護幼生安全。

二、另各園倘於校外教學進行游泳課程,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校外教學場所應選擇合格泳池或合法水域,並確認是否配置足額的救生員,以維護幼生安全。
(二)有關照顧者及幼兒比例,除應符合「新北市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注意事項」所訂比例,進行游泳課程時應符合本規範所訂之五比一。

三、檢附本案戲水池自主檢核表及參考法規各1份。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杜小姐
連絡分機: 2898
電子公文文號: 新北教幼字第1081953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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