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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9條_109.07.22

一、「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09009614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法規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二、修正條文第9條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 ,除原規定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外,另應邀請學生家長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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