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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0040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01963192C號函辦理。
二、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提供托兒設施之立法精神,公告受僱者達100人以上之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2款第2目所訂幼兒園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並得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收托對象為該法人及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養子女及孫子女。
三、來函及公告影本如附件。
連絡人: 林小姐
連絡分機: 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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