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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中心申請設立登記_1110519修正版

一、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8547號函辦理。

二、配合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於111年1月24日修正法規,並參考國教署110年11月17日研商政府機關(構)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申請設立流程第2次諮詢會會議紀錄,修改文件表單內容及條文。

三、修改之SOP文件(民)教幼教21-新北市政府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申請設立標準作業程序,本局修正項目如下:
(一)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二-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立申請書暨(民)教幼教21-(民)表三-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申請人相關資料,皆將政府機關(構)修正為「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將公司修正為「私營公司」。
(二)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四-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立計畫書如下:
1、項目人事管理規定及規劃項下,依據實施辦法條次修訂,修正為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修正配置人員「主任」為專任或兼任,並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配置人員新增「職員」,得視需要配置。
2、項目收退費規定項下,第1點修正為依「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
3、教職員工清冊職別項目增列「職員」,並明列職員核備應檢附之資料細項。
(三)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六-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合法使用場址之相關資料,項目建築物資料項下,有關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加註「行政院核定之特種建築物,免附」,並增列「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竣工圖」為檢核項目。
(四)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七-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施及設備檢核表,依據前揭說明二國教署會議紀錄提供之附件「設施及設備檢核表」,空間項目於「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增列插座使用安全之檢核標準,並新增「盥洗室(含廁所)」含共通部分、幼兒專用、與成人共用等共13項檢核標準;並於備註補充說明各項衛生設施設備,須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四、文件中標示紅字為本次修正的部分,請自行下載參閱。




連絡人: 林小姐
電話: 02-29603456分機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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